关于终止单位会员资格的公告
各会员单位:
依据《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,会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其会员资格将予以终止:“第十四条:(一)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(二)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”
协会单位会员陕西中科创鼎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,同时亦未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,也未履行相应的会员职责,现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特此公告。
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
2025年7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