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部分会员单位做退会处理的通知
各会员单位:
根据《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十四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终止。“第十四条:(一)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(二)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”因部分会员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,也未参加会员活动及履行会员职责,符合退会要求。经理事会审议决定,同意取消3家单位理事会员资格,对以下会员做退会处理。
现予公布,详细名单如下:
1.西安吉顺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2.西安利泽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3.西安佳士成专利代理事务所合伙企业(普通合伙)
特此通知。
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
2024年7月22日